受工伤后用人单位注销,该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我在工作时受了工伤,可后来发现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了。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该找谁来承担责任。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责任主体的,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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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受工伤后用人单位注销,责任主体的认定较为复杂。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是以发生事故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作为认定主体,只要劳动者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件,即便之后单位注销,仍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在注销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且在注销时向保险部门提供了相关证明,后续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是基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考虑,使得职工在工伤后能继续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等保障。 若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即便单位注销,其责任不能免除。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是因分立、合并、转让而注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注销的情况,职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因为单位注销仲裁主体不存在而不被受理,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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