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涉及了一起行政诉讼,想走简易程序来加快处理进度,但不太清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我就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样心里也有个底,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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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简化诉讼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就是指案件的事实简单明了,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双方对基本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较清晰,不存在模糊不清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争议不大”表示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方面没有重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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