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怎样的?

我有个行政诉讼案子,听说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我不太清楚什么情况下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啥特别的规定和好处,整个流程是咋样的,所以想问问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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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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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是一种相对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它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审理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不像普通程序那样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限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这比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很多,普通程序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不过,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比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并非那么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明确,争议较大,就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更加全面、严谨的审理,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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