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通常遵循的一套相对严谨、规范的流程,主要适用于情况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从适用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复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比如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一般会适用普通程序。像一些涉及土地征收、大型企业行政处罚等行政复议案件,由于其涉及的利益关系众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就会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 在程序步骤方面,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申请人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及理由。 接着进入审理阶段,这是普通程序的核心环节。复议机关会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会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一般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还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等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 然后是决定阶段,复议机关会根据审理情况,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与简易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更加注重程序的完整性和严谨性,审理过程更加复杂、耗时更长,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复杂案件中能更准确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