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签了个双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感觉对方有些情况不太对,我就想着能不能行使抗辩权。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抗辩权适用条件是啥,也怕自己用错了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想了解下在双务合同里,行使抗辩权到底要满足啥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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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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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我们分别来看它们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时,如果自己还没履行,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甲没给钱就要求乙交货,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货。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意味着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甲没有按时发货,却要求乙付款,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况,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比如甲要先给乙供货,在供货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供货。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要提供确切证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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