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下面来详细说说其适用条件。 首先,原告股东资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持股比例和时间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明确的持股时间和比例要求。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代表诉讼的权利,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营秩序。 其次,公司权益受损。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比如,董事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等。另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符合这一条件。 再者,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则要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是多方面的,股东在考虑提起代表诉讼时,需要仔细对照这些条件,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