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涉及到数罪并罚。我不太清楚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具体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用到这些原则,以及这些原则是如何规定和执行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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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在我国,数罪并罚主要有以下几个适用原则: 首先是吸收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例如,一个人犯了数罪,其中有一个罪被判处死刑,那么其他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就被死刑所吸收,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是限制加重原则。它是指以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比如,一个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3年、4年、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12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5年,那么就应在5年以上12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最后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不过在我国,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定限制。比如附加刑与主刑通常采用并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之,数罪并罚的这些原则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形和刑罚种类,合理地确定犯罪分子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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