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形。 首先,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法院对犯罪分子的某一个犯罪行为进行判决之前,就已经发现他犯有多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其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当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需要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情况被称为“先并后减”。比如,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执行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此时对诈骗罪作出判决,假设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需要把5年和3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6年,由于已经执行了2年,所以甲还需要执行4年。 最后,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情况是“先减后并”。例如,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对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那么就先把前罪剩余的5年和后罪的4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总之,数罪并罚的不同适用情形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犯罪情况的处理原则,其目的是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