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适用于哪些情况?


特殊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里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通常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而特殊地域管辖呢,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来确定由特定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说,你和对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你发货,你要起诉对方,就可以选择在对方住所地或者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其次是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举个例子,你在网上购买了一款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这款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你造成了人身伤害。那么产品生产地、销售地以及你受到伤害的地方,都可以算作侵权行为地,你可以选择在这些地方的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还有就是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这类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你乘坐火车时发生了事故受伤,你既可以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火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比如铁路运输企业)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另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是公司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在利润分配上有了纠纷,就可以到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 总之,特殊地域管辖是为了更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更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当遇到具体的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适用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