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我最近和别人有一些纠纷,听说可以申请仲裁,但不太清楚仲裁委员会到底能受理哪些类型的案件。我遇到的纠纷是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想知道这种情况在不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内,仲裁委员会受案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界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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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受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其特定的受案范围。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意味着,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并且涉及合同方面的问题,比如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和房屋使用的争议等,或者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像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赔偿纠纷等,都可以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是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婚姻等纠纷往往涉及到人身关系和特定的身份利益,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社会伦理因素,不适合通过仲裁来解决。而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其解决途径通常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强调了仲裁的自愿性原则,只有双方都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并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案件。 总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要排除法定不能仲裁的纠纷,并且需要双方有仲裁协议。在遇到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仲裁的受案条件,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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