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的调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我之前和别人有个纠纷,去仲裁机构进行了调解。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仲裁机构给出的调解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有强制性让我必须执行。我想了解一下,仲裁机构的调解在法律上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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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的调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关于仲裁机构调解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双方当事人签收了仲裁调解书,就等同于签收了仲裁裁决书,该调解书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而对于仲裁机构调解的强制性,在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仲裁机构的调解在一方不履行时是具有强制性的。不过,这种强制性并不是在调解过程中体现,而是在调解协议生效且一方不履行之后,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来实现的。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仲裁庭不能强迫进行调解。而且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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