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具的票据是否带追索权?


在探讨银行出具的票据是否带有追索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票据追索权的概念。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票据不能正常兑现时,持票人有向前面相关债务人要钱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追索权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表明,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持票人拥有追索权。 对于银行出具的票据,一般来说,常见的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都是带有追索权的。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当这些票据在到期时无法获得付款,持票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追索权。 不过,行使追索权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此外,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总之,银行出具的票据通常是带有追索权的,但持票人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这一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