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的主体和赔偿义务是否一致?
我不太理解国家赔偿这一块。想知道在我国,国家赔偿的主体和赔偿义务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呢?比如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机关侵权案件里,赔偿主体和承担赔偿义务的是不是同一个呀?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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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从概念上来说,国家赔偿的主体和赔偿义务并不完全一致。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费用来自国家财政。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无论具体是哪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最终责任是由国家来承担的。 而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这些规定明确了在不同情形下具体由哪个机关来履行赔偿义务。 所以,国家赔偿主体强调的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而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去办理赔偿事务、支付赔偿费用的机关。它们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有着不同的角色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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