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是被侵犯还是被侵害?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语境里,说公民权利的时候,用‘侵犯’合适还是‘侵害’合适。我感觉这俩词意思有点像,但在法律上应该有不同的含义和用法,想知道在描述公民权利相关情况时到底该用哪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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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侵犯”和“侵害”虽然在语义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使用场景和法律含义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侵犯”公民权利,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干涉、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这种行为往往带有主观上的故意,是一种对他人权利的直接、积极的干预。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有人未经法定程序,非法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就是典型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侵害”公民权利,更强调行为对公民权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它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导致的。侵害的范围更为广泛,既包括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公民财产权利的损害。例如,因施工单位的疏忽导致地面塌陷,造成行人受伤,这就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因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这则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在描述公民权利时,如果侧重于强调对权利的非法干涉、干预,用“侵犯”更为合适;如果更强调权利受到实际的损害后果,用“侵害”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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