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判例是否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我不太清楚在我国,宪法判例能不能算作宪法渊源。我想知道宪法渊源具体指什么,宪法判例又是什么,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宪法判例到底有没有被认定为宪法渊源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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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宪法渊源和宪法判例。宪法渊源简单来说,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宪法通过哪些方式来呈现和体现。而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在我国,宪法判例并不是宪法渊源。我国宪法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从宪法典来看,它是我国宪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惯例则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被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所普遍遵循的习惯和传统。 我国不将宪法判例作为宪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方面,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在法律适用上,法官主要依据成文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而不是像一些判例法国家那样将先前的判例作为重要的裁判依据。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决定了法院的判决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的立法效力。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院并没有宪法解释权,也就无法通过宪法判例来发展和完善宪法规范。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宪法典的体现。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也对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形式进行了规定,这些都体现了我国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特征。综上所述,宪法判例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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