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解雇性质一样吗,该怎么赔偿?


辞退与解雇在日常语境中常被视为类似概念,但在法律层面,它们有一些细微差别。 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多方面原因,主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些原因可能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例如,员工多次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公司可能会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解雇则通常强调用人单位因较为严重的原因,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而立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比如员工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可能会选择解雇该员工。 关于赔偿问题,要分不同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若公司是违法辞退或解雇员工,需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