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对单位是否有约束力?


在探讨招聘广告对单位是否有约束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招聘广告的性质。招聘广告通常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简单来说,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商家的商品目录、拍卖公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它只是一种引诱他人来和自己洽谈交易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不过,《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这就意味着,如果招聘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那么它就不再仅仅是要约邀请,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招聘广告明确具体地列出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关键信息,使求职者有理由相信只要自己符合要求并承诺应聘,单位就会按照广告内容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此时招聘广告就可能构成要约。 一旦招聘广告构成要约,求职者按照广告要求应聘并被单位录用,就相当于求职者对要约进行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成立了。单位就必须按照招聘广告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单位不履行,就构成违约,求职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求职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广告中的待遇标准支付工资、提供相应的福利等。如果单位拒绝,求职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招聘广告的内容比较模糊,缺乏具体明确的信息,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要约邀请,对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求职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的虚假招聘广告导致求职者遭受损失,求职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总之,招聘广告是否对单位有约束力,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要约的条件。求职者在面对招聘广告时,要仔细甄别其中的内容,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最好能够以书面形式与单位进行确认,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