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特殊累犯?


要探讨青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特殊累犯,我们需要先明确特殊累犯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对于青少年犯罪的规定。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对于青少年犯罪,我国法律秉持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特殊累犯,但立法精神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因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 从刑法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来看,既然对未成年人一般累犯进行了排除,那么对于特殊累犯也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为一次犯罪而被终身贴上“罪犯”的标签,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所以,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青少年犯罪不适用特殊累犯。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