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了的管辖就一定全部有效吗?


在探讨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是否全部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管辖。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哪个地方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来处理我们的纠纷。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可能会提前约定好一旦发生纠纷,由哪个特定的地方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一般是有效的。比如,双方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这在很多情况下是合理且有效的。因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可能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地、实际履行地等,与争议有紧密联系。 然而,并非所有约定的管辖都是有效的。如果约定的管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就会被认定无效。例如,劳动争议案件有专属的管辖规定,若约定的管辖地既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而是一个与劳动争议毫无实际联系的地方,这种约定就可能因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而无效。另外,如果约定的管辖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让劳动者到一个极不方便的地方去解决纠纷,导致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这种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劳动合同约定了的管辖并不一定全部有效。当约定的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时,它是有效的;但当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显失公平时,该约定就是无效的。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正确的管辖地,以保障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