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在探讨违约金是否为破产债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破产债权和违约金。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别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合法的要钱的权利。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所指的债权包括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一般情况下,如果违约金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已经确定的,那么它通常可以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是否作为破产债权以及如何认定其金额,存在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方面,从公平清偿的角度来看,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高额违约金获得不当利益,法院可能会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调整。例如,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中提到,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这意味着,如果违约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在破产清偿顺序上可能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合理或者过高,法院可能会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干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认为违约金过高,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整申请。 综上所述,违约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破产债权,但在实践中其认定和清偿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债权人在主张违约金作为破产债权时,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要求,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审查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