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否要退给债务人?
我是债务人,当初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了一笔费用。现在债务已经还清了,我不太清楚这笔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不是应该退还给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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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否要退给债务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实现抵押权费用的概念。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方式来实现抵押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花费。比如,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的费用、拍卖抵押财产所支付的佣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同时,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般情况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因为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采取措施来实现抵押权,所以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债务人负责。只有在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了债权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后还有剩余时,这部分剩余款项才会退还给债务人。也就是说,如果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已经从抵押财产的变现款中扣除,并且扣除后没有剩余款项,那么就不存在将费用退还给债务人的问题;但如果有剩余,剩余部分则会退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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