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是否属于法律文书?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涉及到公证文书和法律文书。不太清楚公证文书的性质,不知道它算不算法律文书。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公证文书和法律文书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公证文书能不能归类到法律文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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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公证文书是否属于法律文书,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法律文书,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等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这些文书能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起到证明、约束、保障等作用,是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具体体现的载体。 公证文书呢,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后所出具的文书。它是公证机构工作成果的体现,具有证明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表明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是被法律认可的。 由此可见,公证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因为它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证明作用,符合法律文书的定义和特征。在司法实践、行政管理、经济交往等很多领域,公证文书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被广泛认可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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