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作为诉讼案件证据可靠吗?


在诉讼案件中,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否可靠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其可靠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基本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证据需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或猜测的东西。手机短信是通过电子通信技术记录下来的信息,它在发送和接收的过程中会留下相应的数据痕迹,这些痕迹是客观存在的。只要短信内容是真实的,没有经过篡改,那么它就具有客观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证明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如果手机短信的内容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关联,能够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那么它就满足关联性的要求。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收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如窃取、篡改他人的短信等。否则,这样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不能被法院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它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 然而,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由于手机短信容易被删除、修改,所以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增强手机短信的可靠性,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及时对短信内容进行截图、拍照,并保存好原始的手机设备,以备法院查验。还可以对短信进行公证,公证后的短信证据在证明力上会更强。 此外,法院在审查手机短信证据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短信的发送和接收时间、双方的身份信息、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矛盾等。如果短信证据存在疑点,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综上所述,手机短信在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是可以作为诉讼案件证据的,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为了确保其证明力,当事人需要妥善收集和保存短信证据,并在必要时采取一些辅助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