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哪些?


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指的是当一个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后,为了治疗、康复以及弥补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而产生的合理花费。这些费用是由法律规定,侵权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很好理解,就是受伤后去医院看病、检查、买药、住院等所有和治疗相关的费用。它必须是和这次人身损害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比如因为受伤骨折去拍X光、打石膏、吃接骨药等费用都算。 护理费是指如果伤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照顾所产生的费用。像请护工照顾日常生活起居,或者家人请假来照顾伤者,家人因此减少的收入也可以算在护理费里。 交通费是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比如打车去医院复诊、去其他医院做检查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营养费是为了帮助伤者恢复身体,补充营养所需要的费用。一般会根据伤者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伤者在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补助。通常会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计算。 误工费是因为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计算时要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收入状况如果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如果伤者因为人身损害导致残疾,还会有辅助器具费,这是为了补偿伤者因残疾而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的费用,比如轮椅、假肢等。残疾赔偿金则是对伤者因残疾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和生活不便等的赔偿,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要是不幸造成死亡的,丧葬费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