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计之后补的凭证是否还有效?

我公司之前经历了一次审计,审计结束后发现有些凭证没提供全,现在补了这些凭证。我不太清楚,在审计之后补的这些凭证在法律上还能不能算有效呢?会不会因为审计已经结束了,补的凭证就不被认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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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凭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审计之后补的凭证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凭证的概念。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比如发票、收据、合同等。它们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审计过程中用于核实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的关键材料。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里强调了凭证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要求。如果是在审计之后补充凭证,需要判断这些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对于补的凭证是否有效,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补的凭证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并且有相关的证据链支持,比如有对应的业务合同、物流单据、银行转账记录等,那么这些凭证在法律上是有可能被认可有效的。因为法律更关注的是经济业务的实质和凭证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例如,企业在审计后发现一张采购发票由于疏忽未及时入账,此时补充该发票,并能提供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就可以证明该业务的真实性,该补的凭证就可能有效。 然而,如果补的凭证是为了掩盖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没有合理的原因而事后编造,那么这些凭证就是无效的,甚至可能会涉及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审计之后补凭证还可能涉及到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的问题。如果补的凭证对审计结果有重大影响,审计机构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因为审计是基于当时所获取的证据来发表审计意见的,如果补充的重要凭证改变了原来的审计基础,审计机构可能会调整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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