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是否有设置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事情,不太清楚地方性法规在这方面的权限。想知道地方性法规有没有权利去设置行政强制措施,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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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在一定范围内是有设置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 简单来说,如果是属于地方性事务,在还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相关情况作出规定时,地方性法规就可以设置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但如果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情况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就不能再重复设置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了。所以地方性法规设置行政强制措施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且要遵循上位法优先等相关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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