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我想了解下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方面的规定。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行政部门采取的措施,不清楚这些措施是不是在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范围内,所以想知道地方性法规到底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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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中,《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这两类。 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层级性和对不同立法主体权力的合理配置。法律作为最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拥有最广泛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行政法规在法律未设定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时可以进行一定范围的设定。而地方性法规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并且针对地方性事务时,才能设定查封和扣押这两种行政强制措施,这样既保障了地方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管理的灵活性,又避免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混乱,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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