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否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怎么办?


首先来分析离婚冷静期是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有明确体现。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本质上来说,离婚冷静期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它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时间。在冷静期内,双方有充分的时间去权衡离婚的利弊,重新审视婚姻关系。而且,冷静期结束后,只要双方仍然坚持离婚,依然可以顺利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它并没有剥夺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只是在程序上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如果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法律设立离婚冷静期是综合考虑了社会利益和家庭稳定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不想离婚了,另一方坚持要离,这种情况下,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之,离婚冷静期是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它与婚姻自由原则并不冲突,并且为夫妻解决离婚问题提供了不同的途径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