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仍应被视为个人债务?
最近和另一半处于分居状态,心里比较担心债务问题。想知道在分居后,如果对方产生了债务,这债务是不是就只算他个人的呀?我需不需要承担呢?就是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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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不一定被视为个人债务。 首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简单来说,就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分居后一方的债务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方去借钱,另一方知道后表示同意,那这就属于共同意思表示,债务是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处于分居状态,但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像给孩子交学费、支付老人赡养费等,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钱是夫妻一起商量去借的,用于共同做生意,那这债务就可能是共同债务。 所以,分居后一方的债务不能简单判定为个人债务,要综合各方面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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