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许可不得由地方性法规设定?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听说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有一定限制。我想知道具体哪些行政许可不能由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呢?这对我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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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这是因为资格、资质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标准和管理,需要国家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和规范。比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这些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在全国应该是统一的,如果由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可能会导致各地标准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同时,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许可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准入问题,为了维护全国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统一秩序,应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比如,公司的设立登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全国性法律规定进行的,地方性法规不能自行设定额外的设立登记条件或前置许可。 此外,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这是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全国市场的流通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果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这样的行政许可,就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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