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一般是会被拖延还是直接判决?


在法律程序中,裁定书和判决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形、制作目的和处理方式,并不存在裁定书‘被拖’还是直接‘判决’这种非此即彼的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它主要处理的是诉讼中的程序事项,比如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也就是说,判决书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裁定书的作出通常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期限。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关程序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并不会故意拖延。比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而判决的作出同样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无论是裁定书还是判决书,法院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不存在‘被拖’或者直接‘判决’的说法。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审理期限过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或者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