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具有合同效力是很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就是一种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通过广告和宣传资料吸引您来买房,邀请您向他们提出买房的意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然而,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一定条件,就会被认定为要约,从而具有合同效力。这些条件包括:该内容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比如,开发商在广告中明确表示小区会配备游泳池、幼儿园等具体设施,而且这些内容是具体确定的,不是模糊不清的表述,同时这些设施的存在会影响到您是否购买该房屋以及愿意支付的房价,那么这个广告内容就可能构成要约。一旦构成要约,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如果不履行就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在面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时,要仔细甄别其内容。对于对自己购房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如果广告中有所提及,最好要求开发商将其写入正式的购房合同,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开发商的宣传内容构成要约但未履行,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