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我想了解一下,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的行为,这是不是算行政强制措施呢?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的法律定义,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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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该财产被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扣押则是指行政机关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该财物被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由此可见,查封扣押明确被列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之中。 当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例如,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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