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中解除查封、扣押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一批货物被行政机关查封了,现在我觉得他们查封的理由不成立,想了解在行政强制法里,关于解除查封、扣押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满足什么条件能解除,又该走怎样的程序,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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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法中,解除查封、扣押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来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一种暂时性控制措施。当出现特定情形时,行政机关就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是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是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其次,一旦行政机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就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对于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最后,从程序上来说,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能及时恢复对财物的正常使用和处置。总之,行政强制法中的这些规定,既保证了行政机关执法的权威性,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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