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强制法是如何规定解除查封、扣押的?

我家的物品之前被行政机关查封了,现在我觉得查封的理由不成立了,想知道按照行政强制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具体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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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行政强制法》关于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查封、扣押的概念。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则是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并没有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那么之前进行的查封、扣押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必须解除。例如,行政机关误将合法商家的货物当作违法物品查封,在查明情况后就应立即解除。 二是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东西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关联,这种情况下也需要解除。比如在调查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错误查封了当事人家中与经营活动毫无关系的私人生活用品,就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三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当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等处理决定,并且该决定的执行不需要再依靠查封、扣押措施时,就应该解除。例如,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在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后,就应解除对其设备的扣押。 四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进行查封、扣押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期限就必须解除。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出现上述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如果已经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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