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东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之前以个人名义和别人签了份合同。现在对方觉得合同可能无效,不想履行了。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股东签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效,想知道判断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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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判断股东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作为合同签订的行为人,他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愿表达,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这个合同从基本条件上来说是有效的。 对于股东签订合同,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那就涉及到是否构成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若股东没有公司的授权却以公司名义签合同,但相对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合同可能对公司有效。若股东超越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等对其代表权的限制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善意的,合同可能有效。 另外,如果股东签订的合同涉及到公司的重大利益或者关联交易等情况,还需要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和程序,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受到影响。比如,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担保合同可能无效。总之,判断股东签订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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