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欠钱,股东和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欠了一大笔钱,债主现在找上门来,说要我们股东和公司一起还钱。我很担心,想知道在法律上,法人欠钱的话,股东和公司到底有没有连带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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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人欠钱时股东和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法人在这里通常指的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而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股东则是向公司出资并享有一定权益的人。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公司和股东没有直接关系,公司和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债务不能用公司的财产来偿还。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且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公司经营,比如款项直接打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对该债务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股东而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没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一般不会因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虽然是针对公司债务,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债务与公司相关且股东有上述滥用行为,也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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