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必须是本人吗?
专项附加扣除并不一定必须是本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推出的一项政策,它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符合规定的一些支出进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子女教育方面,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这里就不是必须本人扣除。也就是说,在子女教育支出上,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配扣除额度。
继续教育,如果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接受教育的本人可以扣除;但如果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在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下,一般是本人扣除。不过这也体现出了不一定必须是纳税人本人在所有继续教育情况中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按一定标准扣除。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这里同样不是限定必须是某一个固定的本人来扣除。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可以由本人全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可以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所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也不是必须本人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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