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中是否都具有检查笔录?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说三大诉讼里都有检查笔录。但我有点疑惑,不太清楚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我想知道三大诉讼中到底是不是都存在检查笔录,它们在不同诉讼里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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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三大诉讼分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下面来详细分析三大诉讼中是否都有检查笔录。 首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检查笔录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接着看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里,一般没有“检查笔录”这样特定的概念。民事诉讼主要围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展开,证据类型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些证据种类中,并未明确提及“检查笔录”。所以通常来说,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检查笔录这一证据形式。 最后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也不存在“检查笔录”。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其证据类型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同样没有“检查笔录”。 综上所述,并不是三大诉讼中都具有检查笔录,只有刑事诉讼中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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