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带有三十日的法条有哪些?

我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少法条涉及‘三十日’这个时间限制,但我没办法完整梳理出来。想知道《民法典》里所有带有‘三十日’的法条都有哪些,这样我可以集中学习一下这些关于时间限制的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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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三十日”的法条不少,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简单来说,就是给想离婚的夫妻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思考期,过了这个冷静期,还有三十天的时间去领离婚证,要是没去,就当撤回离婚申请了。


其次,在继承编里也有涉及“三十日”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虽然是六十日,但对于遗产管理人等情况也可能间接关联到三十日的时间概念。遗产管理人需要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一系列遗产管理工作,有的情况可能会以三十日作为一个时间参考来进行操作和安排。


另外,在合同编中,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也有时间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在一些特殊的合同解除权方面,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若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个合理期限有时候也可能参照三十日来确定。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能会催告其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或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就解除合同。


还有在物权编中,对于一些预告登记的情况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虽然这里是九十日,但在实际操作和相关的准备流程中,可能会存在以三十日为阶段进行安排和推进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可能会在三十日内准备好申请预告登记的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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