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担保的从属性是担保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性,它体现了担保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之间紧密的联系。下面我们详细探讨担保从属性的具体表现。首先是成立上的从属性。通俗来讲,担保合同的成立是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都不存在,那担保合同也就无从谈起。就好比盖房子,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地基,担保合同是建在地基上的房子,没有地基,房子就没办法建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是处分上的从属性。这意味着担保权是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原则上也会随之转让。比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丙为该债权提供担保,当甲把债权转让给丁时,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丙的担保也会跟着转让给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再者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消灭时,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消灭。例如,债务人还清了全部债务,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那么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就解除了。这就像影子和身体的关系,身体不存在了,影子自然也就消失了。还有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通常会受到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会无效。不过,如果法律另有规定,那就按照规定来处理。最后是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和强度不能超过主债权债务的范围和强度。比如主债权的金额是100万,那担保责任的范围通常不能超过100万。《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总之,担保的从属性贯穿了担保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无论是对于债权人、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了解这些从属性,有助于各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