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是由居住地还是户籍地确定?
我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了,现在不清楚执行机关到底是按我的居住地来定,还是按户籍地来定。我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一个地方,不知道该跟哪边的执行机关对接,也担心弄错会影响取保候审的流程,所以想问问到底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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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由居住地还是户籍地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公安机关辖区内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居住地不在本公安机关辖区内的,由户籍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能够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 这里所说的居住地,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比如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户籍地则是指其户口登记所在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当地有固定的住所且已经居住了一段时间,这个地方就可以认定为居住地。一般来说,优先考虑居住地执行,因为居住地更便于执行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和管理,能及时了解其活动情况,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如果居住地不明确或者不便于执行等特殊情况下,会考虑由户籍地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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