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银行行长擅做担保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我是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发现我们银行行长擅自为他人做担保。我很担心这种行为是否合规,会不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判断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什么,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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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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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银行行长擅做担保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规定”,通常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保函”是指银行以自身信用为客户提供担保,保证在客户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而“资信证明”则是证明个人或单位经济实力、信用状况等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对于银行行长擅做担保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该罪。首先,要看该担保行为是否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银行一般都会有严格的担保审批流程和权限规定,如果行长未经正常程序擅自为他人做担保,就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其次,要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于“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担保金额的大小、造成损失的情况等因素。如果担保金额巨大,或者因为该担保行为导致银行遭受了重大损失,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因为行长擅自担保,使得银行在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不得不承担巨额的代偿责任,给银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如果行长的擅做担保行为只是违反了银行内部规定,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虽然不构成犯罪,但银行也可以根据内部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总之,判断银行行长擅做担保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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