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破产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我想了解下,在我国,什么样的人能担任破产管理人,他们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被选任的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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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一系列工作。因此,法律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这意味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和机构有资格成为破产管理人。 对于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况,《破产法》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不过,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其次,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也有其自身特点。《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法院在破产管理人选任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监督和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其规定了管理人名册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会根据其专业能力、执业经验、专业水准等因素进行审核,从而确保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是一套严谨且科学的体系,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相关机构和人员在申请成为破产管理人时,还是债权人在监督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都应遵循这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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