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义务的截止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申请了破产,目前正处于破产程序中。我不太清楚公司相关人员的破产义务截止到什么时候,比如配合清算、提供资料这些义务,是到破产宣告时截止,还是破产程序终结时截止呢?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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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破产义务的截止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义务主体和具体义务内容来确定。 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义务。这意味着债务人企业相关人员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这些义务持续存在,直到破产程序终结。 而对于管理人,其职责在破产程序中也有明确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一系列职责。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完注销登记后,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此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也有相应的义务,比如申报债权等。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一旦债权申报期限截止,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除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特殊情况外,将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的这一义务截止时间就是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 综上所述,破产义务的截止时间因义务主体和义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以破产程序的不同节点和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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