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诉讼时效计算截止日是怎样规定的?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关于破产债权诉讼时效计算截止日,这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破产法律法规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计算有其特殊性。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般来说,破产债权诉讼时效计算截止日通常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因为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分配等工作完成。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还未主张债权,后续再主张可能面临诸多困难。不过,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合法的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及时主张债权,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求救济途径。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在障碍消除后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的债权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在财产分配方面可能无法像及时申报的债权那样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一定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