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公共维修是如何规定的?

我家所在的小区最近公共区域有些设施需要维修,我想了解在民法典里,对于公共维修的资金使用、责任划分这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不太清楚自己作为业主在公共维修这件事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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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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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公共维修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公共维修资金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公共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它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包含对维修资金的管理等内容。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人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对公共维修资金进行妥善管理。 关于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这里强调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这一原则,保障了业主对于资金使用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责任划分方面,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导致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若违反此规定,物业服务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业主不按照规定缴纳公共维修资金,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可能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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