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小区公共收益有哪些规定?
我家小区最近在讨论公共收益的事,像电梯广告、停车场收费这些钱该怎么处理大家都不太清楚。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些收益归谁所有,该怎么使用和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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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小区公共收益。小区公共收益,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等获得的收入。常见的例子有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收入、小区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小区公共场地出租给商家举办活动的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其中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公共收益,但为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事宜提供了框架。 而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物业服务公司在管理小区公共事务时,其行为是受合同约束的,其中就可能涉及到公共收益的管理。 更为关键的是,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明确了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权是全体业主。 关于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可以将收益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比如更新小区的健身器材、维修小区道路等。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其他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有义务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如果业主发现管理人存在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等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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