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一个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非常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各个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破产财产。简单来说,破产财产就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所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是有明确顺序的。 第一顺位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这些费用和债务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因为它们是保障破产程序正常开展的必要支出。 第二顺位是职工债权。这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体现,所以职工债权在清偿顺序中处于较为优先的地位。 第三顺位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这里的社会保险费用是除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所以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需要在一定顺序内进行清偿。 最后顺位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了前面几类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比如企业之间的商业欠款等。当破产财产在支付了前面几类债权后还有剩余时,才会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而且,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普通债权人可能无法全额收回自己的债权,只能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清偿。 总之,在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清偿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的,这是为了保证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