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只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否符合规定?
我去参加一个庭审,结果现场只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没见到法官。我就想知道,这种开庭只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规啊?会不会影响整个庭审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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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需要有法官在场主持,仅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参与开庭是不符合正常庭审程序要求的。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在庭审中,法官要主导整个庭审的进程,包括宣布开庭、组织法庭调查、主持法庭辩论、询问当事人等环节。而法官助理主要是协助法官进行一些程序性和事务性的工作,比如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等;书记员则负责记录庭审过程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这就明确了庭审的主持者是法官。 如果开庭时只有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而没有法官,这样的庭审是不规范的,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官来主持庭审。因为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庭审所作出的相关决定和裁判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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